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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无功补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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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系统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中的『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及无功补偿设备的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用户在当地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及以上;其他100kVA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及以上;销售和农业用户功率因数为0.80及以上。凡功率因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局可拒绝供电。

      第十四条规定:
      为调动用户改善电压,管好无功设备的积极性,对电力负荷不满足第十二条规定的电力用户,按国家批准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功率因数考核和电费调整。

      以0.9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如下:

      以0.85为标准值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表如下:

2014年8月25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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